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有關注冊資本登記製度改革的要求,經研究,我局決定刪除《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辦法》(林資發〔2012〕19號)中第七條第二項“注冊資金不低於3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第八條第二項“注冊資金不低於5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第九條第二項“注冊資金不低於1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和第十條第一項“注冊資金不低於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即日起,上述規定不再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局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