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林業局等部門關於《西藏自治區2011—2015年造林(營林)綠化工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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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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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3-07-04 10:16:26

西藏自治區2011-2015年造林(營林)綠化工作指導意見

  自治區林業局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自治區財政廳

  西藏是國家生態安全的重要屏障。確保西藏生態環境良好,必須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力度,必須大力開展造林(營林,以下簡稱造林)綠化工作。要認真總結經驗,加大造林綠化工作力度,提高成效,有效擴大人工林麵積,提高森林覆蓋率。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原則

  (一)總體要求。

  深刻領會和貫徹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中央林業工作會議和全區林業工作會議精神,深刻領會和貫徹胡錦濤、溫家寶等中央領導同誌關於"依靠人民群眾、依靠科學技術、依靠深化改革","紮實開展植樹造林","著力加強森林保護和經營"等批示精神,在自治區黨委、政府堅強領導下,切實把發展林業作為實現科學發展的重大舉措、建設生態文明的首要任務、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途徑、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選擇,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障造林綠化工作更好發展、更快發展、更大發展。

  (二)工作原則。

  1.堅持成活率、保存率、成林率和效益第一的原則;

  2.堅持擴大造林麵積和提高造林質量相統一的原則;

  3.堅持實事求是、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4.堅持因地製宜、適地適樹,以鄉土樹種和適應高原氣候的優良樹種為主的原則;

  5.堅持先易後難、突出重點、循序漸進的原則。

  二、造林綠化的項目方式和任務計劃

  (一)大力實施工程性造林,重點實施好以下工程。

  1.《西藏生態安全屏障保護與建設規劃(2008-2030)》中防護林體係工程和防沙治沙工程;

  2.重點區域生態公益林建設工程;

  3.退耕還林工程荒山荒地造林項目;

  4.低效林改造及中幼林撫育工程。

  以上工程性造林每年不少於50萬畝。

  (二)大力開展義務植樹,動員全社會力量和駐藏部隊植樹造林。

  廣泛發動和組織企業、機關、各類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采取植紀念樹、造紀念林、建綠化基地、認種認養,以及推行"以金代勞"製度等形式,方便群眾履行植樹義務。要加強檢查指導,把義務植樹和工程造林結合起來,統一規劃,提高義務植樹質量。

  動員駐藏部隊參加義務植樹。由各地(市)、縣(市、區,以下簡稱縣)林業部門提供苗木和相關服務。擔負造林任務的部隊對所造林地負責3-4年的管護,保存率達到標準後移交給當地政府。

  鼓勵屯墾部隊承包所在地(市)、縣的造林任務。由具有資質的林業設計單位進行作業設計,保障造林所需的苗木、網圍欄、澆水、管護等基本費用,按項目建設規程實施,達到造林竣工驗收標準後移交給當地政府。

  大力倡導生態文化觀和生態政績觀。各級政府和林業部門要加強對義務植樹情況的總結,采取以地(市)為單位設立規範的標示牌、表彰獎勵等措施,調動社會義務植樹的積極性。

  (三)大力實施跡地更新和封山(沙、灘,以下簡稱封山)育林。

  各級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采伐跡地更新實施情況的督促檢查。火燒跡地更新按項目實施,優先安排,由相關地(市)於每年上半年申報,自治區林業局審批並下達任務計劃(按規定應由各地、縣自行實施的除外)。

  封山育林是低成本、高產出,多、快、好、省培育森林資源的重要方式之一。要繼續按項目實施,每年不少於50萬畝,逐步形成規模,按周期實施輪封。

  (四)積極引導群眾集體、家庭、個人造林。

  鼓勵和引導群眾集體、家庭、個人在不適宜工程造林的零星地塊、小地塊實施荒坡荒灘造林,四旁(村旁、宅旁、路旁、水旁)和校園周邊種樹,營造農田林網。

  要通過控製采伐、森林撫育、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等更嚴格的天然林保護措施,努力在"十二五"時期增加森林麵積360萬畝以上,森林覆蓋率提高0.2個百分點,達到12.11%以上。

  三、政策措施

  (一)先易後難,突出重點。

  實施森林圍城(城鎮周邊造林)工程、森林水係工程和綠色通道工程三大造林綠化工程(以下簡稱"三大工程"),經過5-8年的努力,使其初見成效,輻射帶動周邊。

  (二)從實際出發實施配套建設,確定投資標準和造林方式。

  1.強化配套建設。"十二五"期間,各造林項目根據需要將水利設施設備、造林機械、網圍欄等配套建設列入專項資金,從重點區域生態公益林建設工程專項資金中安排,不列入造林直接費用,不計入單位麵積投資(生態安全屏障規劃中的造林項目嚴格按項目建設規程實施,根據需要從重點區域造林專項資金中安排水利等配套建設資金)。

  2.科學確定投資標準。我區現存宜林地多數立地條件差,造林投資標準低,實施難度大。因此,依據造林的綜合功能、所需標準,按區位、立地條件、工程措施等不同,確定投資標準,不搞"一刀切"。"三大工程"中的亮點、高標準項目可實施滴灌等水利配套,實行高標準投資建設。

  3.拓展造林方式。要積極引導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農牧民營造林隊等造林綠化經濟實體,積極推行專業隊伍造林,提高營造林的組織化程度和專業化水平,推動加快造林綠化步伐和農牧民收入增加。鄉(鎮)、村成立的營造林隊主要承擔麵積大的工程造林、管護、撫育等任務,林業部門進行技術培訓和督導,責任落實到縣、鄉(鎮)。將符合國家政策補貼的營造林機具設備納入國家農機具補貼範圍。造林任務過重、組織群眾參與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聘請有資質的區內外專業造林綠化企業參與造林,探索造林新模式。

  (三)給予各地(市)、縣一定的造林自主權。

  針對零星小地塊和四旁植樹潛力較大的狀況,每年給各地(市)安排一定數量資金,由地(市)、縣實施,加大零星小地塊和四旁增綠的工作力度。由自治區林業局、財政廳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四)深化改革,建立調動群眾營造林積極性的機製。

  在全麵實施好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的同時,探索和實施促進造林綠化的辦法。引導廣大農牧民群眾積極開展造林綠化,推動農戶承包造林、企業造林、聯戶造林、聯營造林等多種形式的非公有製造林快速發展,增強造林綠化工作的活力與動力。實行"誰造誰有、合造共有,成活補助、成林補償"的政策。做好林權發證工作,簡化林木采伐程序,依法保護林地所有者的產權,維護其合法權益和落實處置權。

  要通過明確產權、以獎代補、給予生態效益補償等政策措施,調動農牧民造林育林護林的積極性,實現公共生態效益與有效增加農牧民收入(生態補償收入、勞務收入、林產品收入)的統一。由自治區林業局、財政廳在調研的基礎上製定實施辦法。

  (五)逐步實現苗木本地供應。

  為保證造林綠化對苗木的需求,需進一步加大苗圃建設投資,通過采取改良土壤、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科研等措施,提高苗圃管理和育苗技術水平,提高苗木生產能力。在建設國有苗圃的同時,要積極扶持、引導發展農牧民個體苗圃和大學生創業苗圃。實施好林木種苗工程,建立一批種苗生產基地,重點培育鄉土樹種苗木和經濟林苗木。加強苗木的病蟲害檢疫工作,確保苗木質量。

  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製定苗木發展規劃,依據需求科學確定苗木的供應數量、育苗樹種、分布,逐步實現我區苗木基本自給。

  (六)實施好封山育林,建立中幼林撫育管護財政投入機製。

  封山育林要堅持宜封則封,封育結合;堅持科技先導,技術措施與科學管理相結合;堅持依法管理,法律法規與鄉規民約相結合;堅持按規劃進行設計,按設計組織實施,按標準進行驗收。

  通過爭取國家投資、各級財政投入等增加中幼林撫育、管護資金,著力加強新造林地的撫育、管護,建立有效的管護責任製度,做到管護措施到位、管護人員到位。適時開展鬆土、除草、施肥等撫育管護工作,做好防牲畜破壞、防有害生物、防火等管護工作,保證造一片成一片綠一片。在造林作業設計中增加管護資金的投入。

  (七)逐步加大對經濟林發展的投入和政策扶持。

  在大力開展生態建設的同時,抓好經濟林發展。經濟林生產對調整全區農村的種植業結構,增加農牧民收入,構建和諧西藏,加快新農村建設等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充分利用優越的自然資源和氣候資源,因地製宜,總體推進,重點突破,加大經濟林的投入,大力發展以核桃等為主的生態經濟林。充分利用生態建設的資金實施經濟林建設,把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緊密結合起來,達到雙重效益的統一,紮實穩步地推進經濟林發展。同時,要積極鼓勵、引導和扶持農牧民在房前屋後種植經濟林木,發展庭院經濟。

  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明確發展方向和品種結構,製定全區經濟林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重點對核桃基地建設作出規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宣傳和生態文化建設。

  要充分利用報刊、電台、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開展宣傳活動。大力宣傳森林調節氣候、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改良土壤、減少汙染、美化環境、保持生物多樣性等多種功能。要讓全體人民逐步認識到,造林綠化既是改善高原生態環境、實現我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優化人們生產生活環境、提高人們生活質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關鍵措施。要大力營造植樹造林的濃厚氛圍,提高全社會的生態意識。要加強生態文化基礎建設,增強全社會生態意識,繁榮我區生態文化。要促進全社會樹立生態道德,弘揚生態文明,倡導人與自然和諧的重要價值觀,在全社會形成愛護森林、愛護綠色、保護生態環境、崇尚生態文明的良好風尚。

  (二)建立造林績效評估機製。

  切實加強對造林綠化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考核、驗收、評價。建立造林綠化領導分級負責、責任到人機製,實行造林綠化目標管理責任製,逐級層層簽訂建設任務目標管理責任書,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把造林質量與任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責任人業績的重要內容,並作出評價。自治區林業局和各地(市)林業局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造林綠化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驗收和指導上,把造林綠化任務分解到縣,由各縣具體組織實施。專員(市長)為本地(市)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各縣長為縣級造林綠化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副縣長為具體責任人;地(市)和縣林業(農牧)局局長分別為本級造林綠化的直接責任人。

  (三)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為紮實有效地搞好造林綠化工作,確保任務全麵完成,參照《西藏自治區重點區域生態公益林建設工程管理暫行辦法》,造林後的第一年和第三年,自治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組織相關部門或委托專業技術單位對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及補植補造、撫育等情況進行核查,對地(市)造林綠化工作進行客觀評價,並將核查結果向全區通報。要建立造林項目通報獎懲製,實行工程績效與項目計劃和資金掛鉤,對完成任務好的要在項目資金上予以傾斜,對完成任務差的要通報批評、調減計劃,問題嚴重的要緩撥資金甚至撤消項目,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自治區林業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強化對造林工程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

  (四)強化領導。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造林綠化工作,切實加強對造林綠化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到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把造林綠化工作作為重點任務之一,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在人力、物力、財力配置和領導精力的投入上體現對生態建設的重視,切實貫徹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精神對生態保護建設的定位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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