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公益林管護辦法(試行)

  • 西藏自治區林業草原局
  •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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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護林員職責

第四章  專業管護員職責

第五章  考核和獎懲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森林資源保護,進一步提高公益林管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林,是指依據《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西藏自治區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認定,並納入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補償範圍的國家級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公益林保護、建設和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自治區、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益林保護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將其作為政府工作目標考核重要內容;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切實履行對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職責。

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應製定公益林管護突發事件處置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五條  公益林管護包括森林資源管護、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動植物保護等內容。

各地在製定實施細則時,可結合本地實際增加管護內容。

第六條  公益林根據其生態區位、主導功能和效益實行分級管理,保護等級根據《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和《西藏自治區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劃分為三級。

第七條  一級公益林原則上不得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二級和三級公益林在不破壞森林生態係統功能的前提下,可適度開展林下種植養殖和森林遊憩等非木質資源開發與利用,科學發展林下經濟。 

第八條  公益林中的宜林地、疏林地,應當結合實際嚴格保護,積極采取封山育林、人工促進天然更新或者人工造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態功能。

第九條  公益林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和《西藏自治區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  公益林管護遵循生態優先、嚴格保護的原則,堅持有利於促進森林生態係統功能恢複、森林生態效益提高和生物多樣性保護。

 

西藏自治區公益林管護辦法(試行)

 

 

第十一條  公益林管護人員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

第十二條  公益林管護資金由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安排。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公益林管護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地(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公益林管護的管理和監督;縣(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公益林管護的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公益林區邊界明顯處設立永久性公益林標誌標牌,標明地點、界限、麵積、管護責任人、監管單位、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做到四至清楚、權屬清晰、數據準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公益林管護實行群眾管護和專業管護相結合的方式。

群眾管護可實行專人管護、集體管護、專人管護和集體管護相結合等方式。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地形地貌、管護麵積、交通條件、火險等級、難易程度和群眾意願,采取適當的管護模式。

專業管護是在群眾管護的基礎上,選聘具有一定管護知識和技能的人員進行的專業化管護。

第十六條  公益林管護人員包括護林員、專業管護員。護林員和專業管護員不得相互兼職。護林員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村(居)民委員會受其委托負責日常管理;專業管護員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管理,其人數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核定。

第十七條  公益林管護必須每年逐級簽訂管護責任書,落實管護責任。

縣(區)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與村(居)民委員會分別簽訂管護責任書,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實行集體管護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與村(居)民委員會同時簽訂管護合同,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公益林管護人員實行聘用製,聘用合同按年度簽訂。鄉(鎮)人民政府與護林員、縣(區)林業主管部門與專業管護員分別簽訂聘用合同,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縣(區)林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分別將專業管護員和護林員的姓名、聯係方式和管護範圍、職責、任務等內容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公益林管護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內容包括:管護成效、製度建設、麵積調整、檔案管理、資金使用、考核獎懲以及責任書和合同執行等情況。監督檢查可交叉進行。

第二十一條  公益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製,堅持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做好防火宣傳、預防及撲救工作。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公益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科學防控、依法治理、促進健康的方針,嚴控林業有害生物的發生和蔓延。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公益林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公益林本底資源調查和公益林定期定點生態狀況監測。本底資源調查間隔期為5年。

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於次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公益林變化情況逐級上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作為公益林管護監督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全區公益林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管理信息係統。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專業管護員的培訓,製培訓計劃和方案,並認真組織實施。

專業管護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證書,證書作為其聘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縣(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護林員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有:

(一)相關林業法律法規;

(二)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監測常識;

(三)珍稀野生動植物保護常識;

(四)其他需要掌握的業務知識和技能。

 

第三章  護林員職責

 

第二十七條  護林員是受鄉(鎮)人民政府聘用,專職從事公益林日常管護的人員。主要履行“八防”職責:

(一)防火患。及時製止林區非法用火,發現森林火情立即處置並及時上報;

(二)防病蟲。發現森林病蟲害疫情和野生動物疫源疫病及時上報;

(三)防盜伐。發現非法砍柴、亂砍濫伐等行為,及時製止、保護現場並上報;

(四)防盜獵。發現亂捕濫獵野生動物行為,及時製止並上報;  

(五)防盜挖。發現盜挖珍稀野生植物行為,及時製止並上報;

(六)防偷運。發現非法運輸木材車輛,及時上報;

(七)防占地。發現非法占用林地行為,及時上報;

(八)防破壞。發現開墾、采石、采砂、挖土等行為,及時製止並上報。

護林員要每天巡查管護區域,填寫巡山日誌,認真履行“八防”職責,並協助林業主管部門開展公益林管護宣傳。

實行村集體管護的,由村集體履行“八防”職責。

第二十八條  護林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當地戶口;

(二)身體健康,年齡在18至60周歲之間;

(三)有一定文化,能夠理解相關林業知識;

(四)遵紀守法、堅持原則、敢抓敢管;

(五)熱愛林業工作,有較強責任心,能穩定從事護林工作。

第二十九條  護林員的聘用程序:

(一)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條件;

(二)個人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村(居)民委員會推薦或村(居)民大會推選;

(四)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簽訂聘用合同

(五)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村(居)的護林員數量和每人管護麵積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管護實際確定。

第三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本村(居)公益林管護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聘用村(居)民委員會中符合護林員條件的1名成員,負責本村(居)護林員的管理工作,享受護林員待遇。基本職責是:

(一)組織開展本村(居)的公益林管護工作;

(二)安排護林員巡山;

(三)對護林員進行考勤;

(四)檢查護林員巡山日誌;

(五)服從專業管護員的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

(六)接受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公益林的管護工作,其基本職責是:

(一)每月對各村(居)公益林管護工作進行檢查,抽查護林員的巡山工作和日誌記錄情況;

(二)對各村(居)管護工作進行考評;

(三)建立和管理本鄉(鎮)公益林管護檔案。

 

第四章  專業管護員職責

 

第三十三條  專業管護員是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聘用,專職從事公益林管護的人員。主要履行“八抓”職責:

(一)抓監督。對護林員“八防”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抓指導。對護林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業務指導;

(三)抓巡查。對管護區域進行日常巡查,填寫巡查日誌;

(四)抓管理。協助做好護林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抓宣傳。協助做好公益林管護宣傳工作;

(六)抓考核。對管護區內護林員履職盡責情況和村(居)的管護補助分配方案提出考核獎懲建議;

(七)抓站點。具體做好管護站日常工作;

(八)抓安全。協助維護林區安全。

專業管護員要認真履行“八抓”職責,並完成林業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四條  專業管護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當地戶口;

(二)身體健康,年齡在18至50周歲之間;

(三)相當於小學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遵紀守法、堅持原則、不徇私情、敢抓敢管;

(五)熟悉林業相關知識,有較強責任心。

黨團員、退伍軍人、從事過護林工作且表現突出的人員優先聘用。

第三十五條  專業管護員的聘用程序:

(一)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二)個人向村(居)“兩委”提出申請;

(三)村(居)“兩委”、鄉(鎮)人民政府逐級審核、推薦;

(四)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簽訂聘用合同

(五)地(市)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鄉(鎮)專業管護員的數量和每人管護麵積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地(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五章  考核和獎懲

 

第三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公益林管護工作的考核,確保公益林保護和建設目標任務的完成。

第三十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每年對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每年對村(居)民委員會管護責任書執行情況進行考核,並依據考核情況進行獎懲。考核獎懲辦法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製定,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第三十九條  縣(區)林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每年對專業管護員和護林員的履責情況進行考核,並依據考核情況進行獎懲。考核獎懲辦法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製定,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第四十條  護林員、專業管護員的管護補助額度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製定,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護林員和村(居)集體的管護補助兌現金額,由專業管護員根據日常考核情況提出建議,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並在本村(居)公示。

第四十二條  專業管護員的管護補助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根據考核情況確定並公示。

第四十三條  管護補助按季度發放。護林員和村(居)集體的管護補助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發放,專業管護員管護補助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發放。

第四十四條  護林員和專業管護員擅離職守、不按時巡山、不做巡山和巡查登記的;在管護區域發生縱火、亂砍濫伐、亂捕濫獵、偷運木材、盜挖珍稀野生植物等情況,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後不及時製止並上報的,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扣減管護補助,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護林員亂砍濫伐、無證運輸木材、亂捕濫獵、盜挖珍稀野生植物的,解除聘用關係,依法追繳已發放的6個月的管護補助,扣除本管護區域專業管護員一個季度的管護補助,扣除該村集體年度管護補助的10-30%。專業管護員有上述行為的,依法追繳已發放的12個月的管護補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  凡在公益林管護範圍內,發生人為因素引發重大森林火災、亂砍濫伐、亂捕濫獵、盜挖或毀壞珍稀野生植物、偷運或強行闖關衝卡運輸木材、私收亂購無合法來源木材、聚集非法運輸木材車輛、自用材非法流入木材市場、非法占用林地等情況的,視情扣減有關縣(區)本年度管護補助資金總額的1-10%,相關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負有公益林管護職責的行政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提請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一)挪用、擠占、截留、貪汙公益林管護補助資金的;

(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公益林損毀的。

第四十八條  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安排部分資金,用於對考核優異的管護人員進行獎勵;同時,將扣除、扣減、追繳的管護補助納入獎勵資金。具體獎勵辦法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製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製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管護責任書、管護合同、聘用合同樣本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統一製定;巡山、巡查日誌樣式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製定。

第五十一條  新造人工林管護辦法,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另行製定。

第五十二條  天然林保護工程區公益林的管護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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