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落實國務院、自治區關於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進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優化審批流程,進一步提升全區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效率和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現將西藏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委托實施的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作建設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審批行政許可事項通告如下: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占用林地審核審批事項,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西藏自治區林地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第一、二款審核審批權限為西藏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包含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下放的審批權限)的,委托各地(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實施。(一)將全區範圍內占用、征用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麵積10公頃以下的(不含10公頃),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麵積35公頃以下(不含35公頃),其他林地麵積70公頃以下的(不含70公頃)林地自治區級審核權限(跨地市的除外),委托市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在所下達的年度林地定額內,以西藏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名義實施審核。(二)將全區範圍內臨時占用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地,其他林地10公頃以上的審批權限(跨地市的除外),委托市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以西藏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名義實施審批。《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使用林地現狀調查表》的技術審查,可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由地(市)林業和草原部門組織開展。委托時間為2022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8日。西藏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對其委托的行政許可事項可進行變更、中止或終止,並將及時向社會通告。自2022年5月9日起,西藏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原則上不再受理本通告委托的行政許可事項,請符合本通告委托範圍的申請人到各地(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申辦以上行政許可事項。受托機關名稱、地址、聯係方式見附件。各地(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依法依規審核審批。特別要嚴格審查涉及占用國家級公益林林地、各類自然保護地範圍內林地的建設項目,以及在森林內建設的旅遊項目和經營性項目。不得對承接的審核審批委托事項實施再委托。西藏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將加強對委托項目辦理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強化對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明確委托許可工作要求和標準;定期開展委托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是否依法依規辦理許可,有無超期、超權限、超林地定額許可等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督促糾正;對違法審批項目較多、情節嚴重的,提前終止委托工作。